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新修订版本主要修改内容

2017-12-15 15:20:26   来源:    浏览:198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原法由7章扩展为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修订幅度较大,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并明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结合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在法律中明确基金的性质,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各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二)税费优惠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和主要税种,以及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高等学校毕业人、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作出规定。

(三)融资促进

原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从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是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三是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四是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同时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征信评级等方面也作出相关规定。

(四)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原法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细化规定。为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一是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三是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四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五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六是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七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八是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等等。

(五)服务措施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为解决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同时还从创业扶持的角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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