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7-09-10 15:00:05   来源:    浏览:280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具体优惠措施、预留的采购份额比例。另外还新增了两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应当在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透明性、确保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措施。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提出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以下几方面具体措施: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人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一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一3%的价格扣除。

五是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六是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政府采购公开,既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掌握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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