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024-07-17 08:44: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87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文章关键词: 科研 机构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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