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7-16 16:30: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浏览:1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坚持学方略、谋创新、抓落实,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飞地合作载体建设发展,2016年3月,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创新区域合作机制,通过发展“飞地经济”、共建园区等合作平台载体,建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互助机制。2017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各地区发挥各类对口支援、帮扶、协作载体作用,积极探索各种类型的飞地合作。辽宁、河南、哈尔滨、青岛等省市相继出台“飞地经济”实施意见,支持跨省、跨市域发展飞地合作。近年来,浙江、江苏等省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建设科创飞地合作载体,吸引高端项目落地,在产业孵化、招商引资、招财引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引擎。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创飞地建设工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支持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围绕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在先进省(区、市)或国(境)外建立科创飞地试点,依托国内外先进的科技、人才、平台优势,借力发展产业和吸纳人才,搭建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面对新时代新要求,为进一步指导推动全区科创飞地规范化建设与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及参考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21〕37号)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飞地研发中心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3〕5号)

(五)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江西省科创飞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创发办字〔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分为6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阐明《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明确了科创飞地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及建设类型。

第二章为备案条件,共3条。明确了三类科创飞地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为备案程序,共4条。明确了科创飞地的申报流程,申报单位由区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科技厅组织备案。

第四章为支持保障,共2条。明确了获得备案的科创飞地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及考核机制。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创飞地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科创飞地申报单位在监督与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及退出机制。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有效期。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强调资源共享原则

《管理办法》明确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明确建设类型、备案及考核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科创飞地包括研发类、孵化类和综合类,根据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申报备案条件。运行期科创飞地实行每三年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工作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科创飞地可以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三)明确建设周期及资金支持

获得备案科创飞地,自治区财政给予项目支持,其中研发类飞地、孵化类飞地不超过200万元,综合类飞地不超过500万元。运行期考核优秀的可凭借引进落户广西的项目成效情况给予支持。

五、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0771—2632965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政策链接: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关键词: 科创 飞地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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