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工信规范〔2023〕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铝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要求,推动铝产业产值滚动实现两轮“倍增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支持工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铝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为方向,加快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专项用于支持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绩效目标;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展;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提出资金调整(收回)计划;组织项目验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和支出方向;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我区铝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新产品新材料创新不足等薄弱环节,每年确定1-2个重点支持方向,推动铝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一)向中高端转型升级。引导铝产业聚焦《决定》提出的汽车轻量化用铝,光伏、电池等新能源用铝,电力用铝,食品药品等包装用铝,电子电器用铝,建筑家居用铝等六大领域发展铝精深加工,打造有量、有质、有效益的铝精深加工产业。继续支持发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用铝等高端产品,推动现有铝加工企业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紧盯市场前沿及时开发新产品、培育新增长点。
(二)重点工艺装备提升。引导企业通过引进、技改升级等方式,采用行业高端先进的大型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工艺装备,完善补齐产品线,提升偏析精制、热处理、深加工效率与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强铝板带箔等产品供给能力,发展化学品氧化铝等非冶金级氧化铝,发展高纯铝制备技术。
(三)再生铝延链发展。引导再生铝企业聚焦《决定》提出的铝精深加工领域,向下游延链发展,推动再生铝保级利用,构建稳定、可持续的再生铝产能规模,实现与电解铝、铝加工的协同发展。
(四)落实《决定》或自治区安排的其它重要任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产业重大项目建设、集群培育;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补助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支持政策如下:
(一)向中高端转型升级类。
1.对聚焦《决定》提出的铝精深加工六大领域重大优势项目以及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用铝等高端产品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紧盯市场前沿及时开发精深加工新产品、培育新增长点的企业,按照产值贡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点工艺装备提升类。
1.对通过引进、技改升级等方式,采用行业高端先进的大型轧制、挤压、锻造、铸造等工艺装备,完善补齐产品线,提升偏析精制、热处理、深加工效率与水平,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强铝板带箔等产品供给能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发展化学品氧化铝等非冶金级氧化铝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3.采用高纯铝制备技术,并用于下游精深加工的项目,根据就地转化率情况,按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再生铝延链发展类。
对再生铝企业聚焦《决定》提出的铝精深加工领域,向下游延链发展,推动再生铝保级利用的,按废铝投入量与产品就地转化率、产值贡献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落实《决定》或自治区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的,按照项目投资比例、产值贡献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
第七条 项目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实施技术改造后可达到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八条 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决定》重点发展的产业链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当年度的扶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复年度预算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原则上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30日内下达完毕,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1个月内全额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已享受过其他同类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一并下达。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对照绩效目标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强化监控结果应用,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自治区以及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等,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督促指导资金拨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申报资格。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组织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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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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