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教〔2022〕35号)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三条,包括结余资金的界定、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结余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结余资金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结余资金的使用盘活要求、结余资金的使用评估及结果运用等。
(一)明确了结余资金的定义。
《细则》作出如下规定:结余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经审核确认且无需列支的科技项目资金。
(二)明确了结余资金的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
《细则》作出如下规定:结余资金使用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终止、撤销或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尤其是两年内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主动调剂将其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三)明确了结余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
《细则》作出如下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结余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四)明确了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的管理。
《细则》作出如下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管理,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情况报科技厅备案。
(五)明确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结果的运用。
《细则》作出如下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将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结余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与该单位年度项目安排、平台建设等支持事项挂钩。
三、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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