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工作重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培育细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 2)、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 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 个月。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工作,下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要求发布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 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三年内相关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地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条 地方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银行信贷、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手段,出台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相关激励政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对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人才培养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1.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
2.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
3. 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附件 1: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
一、入库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且标准技术领先性指标、标准应用先进性指标均获得至少 10 分。
二、评价指标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由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等 4 类组成,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40 分)
1. 企业标准化基础能力情况
A. 企业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实施了企业标准,标准化方法应用到了生产经营过程中。(5 分)
B. 在满足 A 的前提下,企业有标准化规划或计划,构建了企业标准体系。(10 分)
C. 在满足 B 的前提下,企业标准化规划或计划得到有效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实施良好。(20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2. 标准化人员配备情况
A. 大型企业建立标准化总监制度,设置标准化部门,且企业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达到 10 名(含)以上;中小微企业专、兼职
标准化相关人员数量占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 5%(含)以上。(20 分)
B. 大型企业设置标准化部门,且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达到 5 名(含)—10 名;中小微企业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数量占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2%(含)—5%。(10 分)
C. 企业有人员参与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5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二)标准技术领先性(20 分)
A.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标准,或者企业制定的标准被评为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者企业制定的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20 分)
B. 企业拥有的其他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先进标准,或开展“对标达标”活动,企业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10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三)标准应用先进性(20 分)
A.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20 分)
B.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推荐性标准或填补空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10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四)标准整体效益性(20 分)
1. 企业通过标准化手段应用,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额提升,或者出口销售额提升。
A.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10%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2 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200 万美元以上;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5%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 。(10 分)
B.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5%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100 万美元以上;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2%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2. 企业通过标准化手段应用,生产经营效率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成本下降,或者研发效率、周转率提升。A. 企业的质量成本下降 5%或以上,或者研发周期缩短 5%或以上,或者周转效率提升 5%或以上。(5 分)
B.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3. 企业通过执行绿色发展相关标准,支撑可持续发展。
A. 企业主动制定和执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或者执行绿色发展相关的推荐性标准。(5 分)
B.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附件 2: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
一、认定条件
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条件,且工业企业得分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 80 分以上,农业或服务业企业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 70 分以上。
二、认定指标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由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以及特色化指标等 7 类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10 分)
1. 上年度企业投入标准化活动费用
①大型企业
A.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20%(含)以上,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3 分)
B.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15%(含)—20%,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2 分)
C.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5%(含)—15%,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1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②中小微企业
A.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20%(含)以上,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3 分)
B.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15%(含)—20%,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2 分)
C. 标准化活动经费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 5%(含)—15%,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10 万元(含)以上。(1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2. 标准化相关人员数
①大型企业
A. 建立标准化总监制度,且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达到 20名(含)以上。(3 分)
B.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达到 15 名(含)—20 名。(2 分)
C.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达到 5 名(含)—15 名。(1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②中小微企业
A.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数量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10%(含)以上。(3 分)
B.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数量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8%(含)—10%。(2 分)
C. 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数量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4%(含)—8%。(1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3. 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数量(满分 4 分):
A. 企业人员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职务。(4 分)
B. 企业人员担任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每人次 2 分,累计不超过 4 分)
C. 企业人员担任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每人次 1 分,累计不超过 4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二) 标准技术领先性(指标 3 选 2,满分 15 分)
1. 企业创新技术标准转化情况
A. 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准或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标准。(6—8 分)
B.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准或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标准。(3—5 分)
C. 企业拥有的其他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已转化为先进标准。(1—2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2. 企业3年内制定的现行有效标准类别和数量(满分8分)
A. 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国际标准得8分。
B. 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国家标准得5分。
C. 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行业标准得4 分。
D. 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1项相关地方标准得3 分。
E. 每牵头(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 1 项先进或达到领跑水平的团体标准得 3 分。
F. 不符合上述情况不得分。
3. 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企业标准数量A. 5 项及以上(8 分)
B. 4 项(6 分)
C. 3 项(4 分)
D. 2 项(2 分)
E. 1 项(1 分)
F.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三)标准应用先进性(10 分)
A.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7—10 分)
B.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开展“对标达标”,并且产品或服务达到国际、国外先进标准。(4—6 分)
C.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推荐性标准或填补空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1—3 分)
D.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四)标准整体效益性(20 分)
1. 企业通过标准化手段提升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①大型企业
A.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10%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2 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200 万美元以上。(6—10 分)
B.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5%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100 万美元以上。(1—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②中小微企业
A. 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5%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100 万美元以上。(6—10 分)
B. 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2%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1—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2. 综合标准化
A. 标准集成实施方案应用于企业管理创新与生产实践,并得到行业内认可,其中部分标准在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方得到有效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6—10 分)
B. 企业标准体系完善,形成包括设计研发、生产经营、产业链保障、生态环境、节能低碳等内容在内的标准化集成实施方案,并在企业内组织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1—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五)标准国际突破性(20 分)
技术创新引领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满分 20 分,以下项目可以累计加分)
A. 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企业人员担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职务。(15 分)
B. 企业人员近 3 年内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并立项,或者担任工作组召集人。(每一项计 10 分)
C. 企业人员近 3 年内成为国际标准化注册专家,并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每一人计 5 分)
D. 企业人员近 3 年内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每一项计 5 分)
E. 企业近 3 年内在对外贸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国标准提供产品、工程或者服务。(每一项计 5 分)
F. 企业近 3 年内组织或者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活动。(每一项计 5 分)
G.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六)标准融合创新性(15 分)
1. 创新工作基础(满分 10 分)
A. 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相关称号。(6—10 分)
B. 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相关称号。(1—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2. 标准与研发同步推进(满分 5 分)
A. 企业已建立标准与研发同步推进制度,并已经形成相应的标准成果、实现产业化应用。(4—5 分)
B. 企业已与高校、科研机构或者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标准与研发同步进行。(1—3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况。(0 分)
(七)特色化指标(10 分)
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企业发展实际设定 1—2 项指标。
附件 3:
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且满足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 8 个方面的指标。
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
构建完整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提供与本企业相关标准整体实施情况的说明。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费用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在 20%(含)以上,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 200 万(含)以上,同时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数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或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达到 20 名(含)以上。
二、标准技术领先性
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以及发明专利,已转化为国际标准,或者企业牵头制定相关国家标准 2 项及以上,或者企业牵头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 3 项及以上,或者企业标准进入“领跑者”名单的数量达到 3 项及以上。
三、标准应用先进性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或等同于国际、国外的先进标准或执行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或执行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标准数量达到5 项以上。
四、标准整体效益性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10%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 2 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200 万美元以上;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 5%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 100 万美元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民生社会、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形成标准化集成解决方案,并应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生产服务实践,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
五、标准国际突破性
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对标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转化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企业人员担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职务。企业人员近 3年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并立项,或者担任工作组召集人。企业近 3年内在对外贸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国标准提供产品、工程或者服务等。
六、标准融合创新性
企业建立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构建了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与创新管理体系等,能够整合协调各体系并证明有效运行实施,达到绩效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提供体系整合协同建设方案、绩效评估等证明、说明材料,提供相关管理体系证书或体系文件。
七、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
通过标准化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数字化管理,包括提升企业在基本业务流程和数据规范管理、单一业务管理、数据系统分析、全业务链的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数字化水平。通过标准化理念方法来实现流程数字化,促进企业生产或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八、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
通过标准化理念方法、标准国际化,推动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市场份额中占主导地位,引领国际标准制定,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获得竞争优势,推动产品或服务“走出去”,对产业国际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管理运维:柳州市北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301号
ICP备案号:桂ICP备 06011433号
电话:0772-2827563
传真:0772-283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