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23-04-20 09:17:15   来源: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97


关于印发《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柳科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3日


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柳州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引导和支持高校院所与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创新平台,推动科研人员与企业深化合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柳落地转移转化,加强和规范共建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地平台”是指国内外高校院所与我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基于双方实际需求,为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经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建设运行的虚拟大学、教授工作站、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

第三条 “校地平台”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5+5”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研、学科和人才等资源优势和企事业单位政策、资金、设备和技术等优势,推动各类创新要素资源集聚、整合与共享,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和校地共赢发展。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协议

第四条 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为校地平台依托单位,所承担的合作任务应聚焦具体的合作领域或产业,具有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科研设施,有前期研究基础、有能力完成的条件,以及有相应稳定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校地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建双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机构、单位及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二)“校地平台”的合作双方及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应就“校地平台”签订正式三方合作协议(不含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明确合作各方的职责权利,合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三)“校地平台”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在“校地平台”内开展的创新活动应有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企业效益提升、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人才引进培养。

(四)“校地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构架、内部管理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校地平台”的运营周期为3年。

第六条 “校地平台”由共建各方基于互利共赢原则协商起草合作协议和编写建设运行方案,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校地平台”名称、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合作内容、经费投入、经费合规使用要求及负面清单、合作各方的职责权利、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平台设立起止时间及其他事宜。

建设方案除包括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校地平台”的建设必要性、研究基础、团队成员、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分析、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同时需附共建方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平台建设与运行职责

第八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柳州市“校地平台”共建的申请、变更和撤销,审核审查平台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指导“校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校地平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校地平台”的共建方均应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校地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审批、运行管理、调整优化等工作。

第十条 “校地平台”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制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开放共享、合作交流、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地平台”三年运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期满不再续约的,自动终止“校地平台”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校地平台”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应定期召开管理团队工作会议,研究并协商解决“校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校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校地平台”在运行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平台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负责人的,由“校地平台”管理方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共建方审核同意,报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后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校地平台”申报实行备案制,市科技局每年从备案库中择优支持不超过10家作为示范“校地平台”,前两年每年年度总结提交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以及第三年期满验收通过后,分期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运行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校地平台”管理方申请设立研发项目,由共建双方共同承担参与,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或企业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且无科研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校地平台”设立的研发项目由依托单位承担并采取项目负责人制,经费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研发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按照柳州市科技经费和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应制定“校地平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与柳州市签订“校地平台”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视同为柳州市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校地平台”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职责,按预算使用经费,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及时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有关规定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审批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退出

第十九条 “校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与运行期满验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后评估制度。

运行期内,“校地平台”每年1月向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运行期满后,“校地平台”向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送运行期内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校地平台”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应明确“校地平台”每年成果转化数量不少于3项、转化产品产值不少于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校地平台”依托单位参与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相关人员由“校地平台”管理方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 共建各方对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估有具体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在协议中列出,运行期满时应将相关要求列入考核评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校地平台”称号。

(一)“校地平台”运营和研发经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拨付到位的;

(二)“校地平台”资助经费使用未按科技经费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校地平台”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展实质性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

(四)“校地平台”主要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五)“校地平台”从事与平台建设和运行内容不相关工作给共建一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校地平台”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没有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或连续两年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规举办其他科研活动的;

(八)合作建设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共建的。

撤销的“校地平台”经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并函告共建方,共建方不得再以“校地平台”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按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将结余或违规经费及时从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地平台”的命名规则:

(一)“校地平台”命名为“(合作方名称或简称)+(具体领域或产业)XXX 等”,具体名称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二)登记或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和组织的“校地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命名。

(三)“校地平台”名称原则上不得与市内现有其他创新平台重复。

第二十五条 “校地平台”采取协议协同原则,本办法与合作各方订立的“校地平台”或研发项目等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应遵循协同原则,统筹订立“校地平台”科技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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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校地平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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