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柳城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以商招商,提高招商精准度,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 则。对招商引资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激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750万美元以上(含750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
2.经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柳城县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4.经柳城县认定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具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不含就职于国有控股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四条对申请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及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柳城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项目已纳入广西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三)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须为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要求的项目。
(四)没有超出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五)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750万美元以上(含75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500万人民币以上(含2500万人民币)。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3%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3%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三)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业 主一次性奖励。具体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包含25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包含5000万元,不包含1亿元),奖励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的(包含1亿元,不包含5亿元),奖励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的(包含5亿元,不包含10亿元),奖励7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包含10亿元,不包含30亿元),奖励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至50亿元的(包含30亿元,不包含50亿元),奖励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投资促进委员会 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 专项审计,并会同县发改、科工贸、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合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意见。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商县财政局对项目业主实施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招商引资集体激励
第七条对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的集体,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
第八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 奖励条件的。其中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 (一)(二)(四)项之要求,且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750万美元以上(含75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及政府回购的 PPP 项目。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且项目总投资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00 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三)成功引进经认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成功引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500万人民币以上(含2500万人民币) 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
第九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1‰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兑现部分的剩余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分期奖励,即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投产即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2‰奖励资金的50%,达产兑现到位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2‰奖励资金中扣除投产已兑现奖金的剩余部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 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项目落地后第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包含25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包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奖励1.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的(包含1亿元,不包含5亿元),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的(包含5亿元,不包含10亿元),奖励1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包含10亿元,不包含30亿元),奖励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至50亿元的(包含30亿元,不包含50亿元),奖励8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柳城县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柳城县招 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投资促进中心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备案登记。
(三)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柳城县招商引资 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审定。
(四)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
(五)已申请引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得再重复申请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项目的中介奖励。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组织开展,程序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一致,可与其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名单和金 额,在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投资促进中心将拟奖励中介机构奖励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商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实施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奖励兑现程序为:
(一)对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县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获奖单位,并督促获奖单位(或自然人)按奖金收入自行依法纳税。
(二)中介机构以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中介机构个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申领团队自行商议。
(三)已获得自治区或柳州市级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四)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认定,按照《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柳州市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县投资促进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可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规〔2020〕27号)执行,由外资项目业主自行选择申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柳城政发〔2017〕26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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