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政规〔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柳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支配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强科技攻关支撑柳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优化及规范柳州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重大专项是柳州市委、市政府为引导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科技计划,主要支持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投资一般在800万元至3亿元之间。
第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产业,突出重点。聚焦柳州市“5+5”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重点引导和支持“智能、网联、绿色、低碳”技术主线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企业,整合资源。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协同,推动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赢共赢。
(三)聚焦人才,依托平台。结合人才和科研平台精准布局项目,进一步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提升一批科研平台的创新能力。
第四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立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库,为柳州市科技重大专项谋划储备项目,坚持企业自主立项、自愿入库、自主实施、自主管理原则。市科技局优先从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库中遴选项目予以立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指南编写、项目实施管理、管理机构遴选委托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保障。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是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所在县(区)、主管行业的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推荐;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重大专项具体管理工作,受理项目申报,组织立项评估,开展过程管理与里程碑节点评估,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与绩效跟踪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重大事项,接受市科技局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承担单位。牵头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目标实现负总体责任;参与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完成相应任务,配合牵头承担单位实现项目目标。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研发经费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编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研究范围和申报条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立项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研、公开答辩。市科技局综合考虑立项评估、现场调研及公开答辩结果择优,形成项目立项及资助建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库在库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在项目申报指南中采用定向委托的形式组织申报:具有明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目标且技术路线清晰的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库在库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及专项科技攻关与创新工作;配套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厅市会商项目;涉及军工、安全、保密的项目;柳州市引导县(区)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列入“项目立项及资助建议”的项目进行会商审议,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进行公示。如对公示有异议,市科技局对异议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立项规定、证据充分的异议项目不予立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故不签订或逾期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的视同自动放弃,市科技局予以撤销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采用里程碑式管理,立项时不拨付立项款;通过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估后拨付过程款,过程款按项目自筹经费投入比例滚动拨付,累计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总额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剩余未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取消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里程碑节点1个月内提出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估申请,项目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现场考核评估,市科技局综合考虑评估结论及相关情况后组织项目的滚动支持和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估结论为专家对滚动支持的建议,分为继续支持、暂缓支持和不再支持,是滚动支持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评估结论为“继续支持”的,继续拨付资金;
(二)评估结论为“不再支持”的,市科技局取消资金拨付并按终止结题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退回未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三)评估结论为“暂缓支持”的,专家应在现场考核评估时书面明确整改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限到期后,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评,专家复评结论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复评通过的,继续拨付资金;复评不通过的,市科技局取消资金拨付并按终止结题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退回未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逾期未申请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估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向市科技局提请强制终止。项目到期前6个月内不受理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任务书内容。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及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任务书变更调整文件或回复意见是项目任务书的补充材料,是项目实施后续管理的依据。
(一)涉及项目经费预算变更和调整的,按照《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科规〔2022〕5号)有关条款执行。
(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承担单位、里程碑节点、实施期限等属于关键要素变更与调整,须报项目管理机构和市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组成员调整、技术路线调整等属于一般要素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批准后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四)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按照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项目验收前需完成全部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估,项目在里程碑节点之前申请验收的除外。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科技重大专项所使用的财政资金来源于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严格按照《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科规〔2022〕5号)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后拨付的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并自主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经费使用按照《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科规〔2022〕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项审计、纪检监督等,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项目管理机构及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等进行监督,依法依规处置不良科研信用行为,并对柳州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绩效跟踪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绩效跟踪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为期两年的成果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跟踪时限内,于项目验收通过后次年起的12月15日前,提交成果去向、上年度绩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共计提交2次),不按要求报送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2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在验收时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实施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任务书、联合申报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应标注“柳州市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并加强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存档材料应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须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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