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25 09:56:38   来源: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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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和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职能:

(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柳州市予以认定,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柳州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对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列入柳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请柳州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或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5%。

(五)企业研发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不低于15人,拥有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数占研究与试验人数比例不低于20%。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向所属地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申请材料。

(二)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评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估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变更情况报送所属地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汇总报送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1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撤消与更名的柳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由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关键词: 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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