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8-13 09:2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18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0〕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1日



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完善新政策、推动新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坚持“放权、松绑、搞活、服务”的原则,推进职称政策创新、下放评审权限、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以职称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努力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职称政策创新

(三)实施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引进人才的职称评聘绿色通道。从港澳及其他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2年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在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问题、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的,可不受上述年限限制。申报考评结合系列职称的应按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其他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引进在粤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直通车”,符合岗位聘用有关规定的允许“先聘用、后确认”。实行评聘结合系列的,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职称制度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探索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或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职称自主评审机制和社会化评审方式,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探索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探索职称评审新专业。

(五)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监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专业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重要的业绩成果。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为满足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在申报晋升同系列高一级职称时,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源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确定。其他行业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六)服务脱贫攻坚战略创新基层倾斜政策。继续实施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2020-2023年在我区都安、大化、罗城、三江、融水、隆林、那坡、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的深度贫困县实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通过放宽评审条件、单独建组评审和单独划定考试合格标准等措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七)结合国家有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2020年重点推进农业、卫生、哲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今后国家印发新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涉及我区有关系列职称政策措施需要调整的,原则上1年内完成。

落实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申报职称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及时转评职称。结合我区实际设置5年过渡期,2026年及以后晋升职称的,应取得本系列下一级职称并满足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对于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类考试,国家规定了具体报名条件的,从其规定。跨系列转评或申报多个职称时,业绩成果应与申报系列或专业一致。

(八)探索畅通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通道。在我区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经政府所属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按照审核公示、组织答辩、审议推荐等规定程序推荐,可参加相关系列职称评审。

(九)畅通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职称晋升发展通道。为进一步破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的体制机制障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相应学历资历条件及职称评审其他规定的,可以不受下一级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和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结合新目标新发展完善职称评审体制机制

(十)以科学精准为目标完善分类评价指标和专业体系。坚持“四不唯”原则,指导各系列不断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支持设有高级评委会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设置职称评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结合新兴产业、新业态、新文化,研究增设科学传播、技术转移、智能制造、大数据等相关专业。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结合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十一)以服务发展为目标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肯定性批示,下同)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文件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国家权威期刊报刊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效力不低于核心期刊。

(十二)结合各系列特点完善职称评价方式。鼓励各系列(行业、单位)探索开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组织评审,在对评审条件赋分的基础上保留充分的专家评分比重。2020年重点完善中小学教师系列量化评分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区实际,从2021年开始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继续完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对于国家层面建立了与职称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和择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四、围绕新探索新担当推动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三)推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继续在条件成熟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支持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按程序开展自主评审。

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评审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到设有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的各设区市和单位。各设区市和单位可以在卫生系列评委会中使用单独评审条件、单独建组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服务北钦防一体化发展建设战略,探索在卫生等系列组建北钦防副高级评委会,采取联合组建、轮班实施的方式联合开展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十四)探索开展设区市自主评审试点。选取部分设区市在已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开展自主评审试点工作,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由相应设区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高级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审核、审批并公布,自主制发自治区统一格式的职称证书,评审审批结果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审数据按规定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高级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认定权限一并下放至试点设区市。

(十五)支持探索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设区市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慎推进的原则,可将职称评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下放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职改办负责评委库管理、指导监督、结果确认等。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权责和监督机制等,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职改办统筹安排有关设区市进行高级职称交叉评审,鼓励各市、各系列职改办探索中初级职称异地交叉评审。

(十六)加强职改系统队伍建设和人员激励。加大培训力度,自治区层面每年至少举办1期职称改革业务培训班,支持各级职改办组织本领域职称工作业务培训。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向激励。

(十七)完善打击造假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全区通用的单位和个人职称评审失信平台,实现全区数据共享。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

对各级职改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最高的前3-5名(并列算1个名次,下同),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最高的前3-5名,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各级评委会报送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在复核中发现问题属于评审把关不严造成的,问题占比最高的前3-5名由各级职改部门予以通报。各级评委会通报问题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当年工作情况评估。

(十八)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完善职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对照评审条件完善系统模块,加强信息共享和统计查询功能。开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网上报批系统。深入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强职称信息化安全建设。做好职称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的归档管理。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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