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6-10 09:05: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浏览:205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二、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经费和类别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同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分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四个类别。

三、申报单位条件

(一)组织结构。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纳入自治区科技、统计、教育部门年度报统名录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

(二)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

(三)研发投入。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为归上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达到2%以上(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或为成长性较好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四)社会信誉。项目申报单位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四、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评审。

(三)项目立项。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研究批准自筹经费立项项目,不超过本年度四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数的20%。

(四)网上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签定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自筹经费承诺书。

五、承担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落实项目经费。

六、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的验收及终止

(一)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验收材料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终止项目,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关键词: 自筹经费 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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