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6-10 08:58: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浏览: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科政字〔2020〕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


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同意,参照自治区本级科技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主要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分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四个类别。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西区内注册,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纳入自治区科技、统计、教育部门年度报统名录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为规上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达到2%以上(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或为成长性较好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如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项目立项。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研究批准自筹经费立项项目,不超过本年度四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数的20%。

(四)网上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予以立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申请立项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签定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自筹经费承诺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后,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62号)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结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核查,情况属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终止项目,按非正常终止项目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自筹经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大、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出的单位,在申报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足额落实项目自筹经费、未按承诺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被终止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下文同意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标识为自筹经费科技项目,除经费来源不同外,其他方面与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自筹经费 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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