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全区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总体方案的通知
桂工信规范〔202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法院,区直中直各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方案全文:
全区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僵尸企业”处置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16部门《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处置“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发改综合〔2019〕1671号)要求,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僵尸企业”处置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僵尸企业”,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不断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处置原则。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分类处置要求,注重通过兼并重组、管理提升和技术创新,支持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建立健全长期停产、救治无望“僵尸企业”简易破产清算和注销程序,推动其加快出清。符合依法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积极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清算退出。
坚持聚焦难点突破重点。加大政策供给,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把人员安置作为重中之重,聚焦债务处置、税收减免、资产处置和破产注销等环节中的堵点难点,稳妥和深化“僵尸企业”处置。
坚持统筹兼顾防范风险。把握好处置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认真评估处置风险,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仍有发展前景和一定发展资源的“僵尸企业”,给予金融、项目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转型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0年,统一明确认定标准,完善“僵尸企业”库滚动管理机制和长效处置出清机制。
——2020-2022年,推进存量“僵尸企业”处置出清。对长期停产停业、救治无望的“僵尸企业”,尽快完成出清退出;对仍有发展前景和一定发展资源的“僵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明显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2023年以后,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合理,过剩产能行业退出机制规范有序进行,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认定“僵尸企业”。
1.统一认定标准。全区统一适用国家明确的认定标准,即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认定为“僵尸企业”:停产停业2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救治无望的企业;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5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3年超过100%的企业。
2.明确认定主体。自治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由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认定。设区市和县级国有“僵尸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认定。非国有“僵尸企业”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初步甄别,分行业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原认定为“僵尸企业”且未处置出清的,若不符合此认定标准可重新认定为非“僵尸企业”;原认定为非“僵尸企业”的,若符合此认定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僵尸企业”。重新认定工作于2020年7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国资委、林业局、监狱管理局、粮食局、博览局等自治区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出资(主管)关系负责)
(二)动态完善“僵尸企业”数据库。
建立工作联动和协作机制,动态完善“僵尸企业”数据库。自治区国资委和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按出资(主管)关系分别建立本部门所属国有“僵尸企业”分库;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领域分别设全区非国有(行业)“僵尸企业”分库。各设区市参照自治区模式设本市“僵尸企业”库,并向自治区对应部门报送数据信息。“僵尸企业”数据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停产信息、资产负债率情况,欠薪、欠税费、欠社保等债务情况,需安置职工情况等信息。强化企业数据采集,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僵尸企业”库原则上每年集中更新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补充和更新数据。
“僵尸企业”认定主体各单位分别于每年6月、11月向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最新“僵尸企业”库数据信息。根据国家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和上报“僵尸企业”库数据信息。
(责任单位: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自治区有关单位结合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分类处置“僵尸企业”。
明确“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责任制和时间表、路线图,做到一企一策、重点难点问题一事一议,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
1. 1.重点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自治区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对关停企业按照“两个一批”加快出清,即兼并重组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特困企业按照“四个一批”加快重组,即兼并重组盘活一批、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分批分类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最大限度释放土地资源、金融资源、管理资源及其他要素资源。
加快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理注销。自治区企业对其所属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子企业,要结合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要求,按照规定抓紧完成清理注销工作。持续经营但存在出资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记载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等问题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出具有关部门划转文件和所属自治区企业集团公司相关证明及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后,履行清算程序、申请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自治区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告,并提交公告样张。
(责任单位:自治区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规范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根据《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桂工信政法〔2019〕414号)要求,对非国有“僵尸企业”,由属地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组织,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视不同情形,采取兼并重组、司法重整、破产清算、债务和解、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自行脱困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市在处置工作中,按工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大类进行细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责任,推进相关工作。
对长期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非市场因素生存或技术落后、产品低端、长期没有稳定产品市场的困难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对此类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商业银行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禁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牵头,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政策配套,平稳推动处置“僵尸企业”。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设区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堵、梗、阻”等环节和难点,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处置“僵尸企业”。
1.强化债务有效处置。研究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充分依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等各类平台,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投资基金,参与“僵尸企业”优势资源重组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及时清理“僵尸企业”直接债务和清分后纳入清理的直接债务,推动市场化债务重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与债务企业等主体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处置方案,落实“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及时核销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并落实尽职免责。鼓励银行等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引导债权人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债务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债务加快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等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中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和社保费用减免措施,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职责指导国有“僵尸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安置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支持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等方式安置职工,并对失业职工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的就业帮扶。
“僵尸企业”资产处置优先用于偿还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保费用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债务,妥善解决社保等欠费清缴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总工会、广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有效推动破产清算。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灵活适用相关程序,提高破产程序实施效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依法协调处理企业破产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对法院查封、冻结资产产权多年的企业开展集中清查,推动相关企业进入实质处置程序。积极发挥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对达到注销、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积极推动关闭注销、依法破产等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疏通完善退出机制。自治区及市县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以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企业登记注销问题。市场监管与法院、人社、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清理,确需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完善信用管理,协力逐步破解重整企业税务系统信用修复难、法院执行系统信用修复难等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财政税政保障。研究制定“僵尸企业”处置财政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各处置环节工作经费。自治区及各市县建立破产费用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垫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管理人报酬,切实解决破产启动和援助问题。落实“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过程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对符合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完善政策扶持机制。鼓励各市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项目支持和财政扶持,支持暂时困难的“僵尸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探索建立和完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政银会商机制和债权人利益平衡协商机制等。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要把 “僵尸企业” 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调整完善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风险防控。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科学论证、操作透明、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资产处置依法依规推进,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规范督促指导。
加强“僵尸企业”处置督导指导工作,实行重点处置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工作需要深入调研指导各市县“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设区市要重点防范“僵而不报、僵尸不治”责任风险,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督查和考评,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四)营造良好氛围。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要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僵尸企业”处置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信心。密切关注舆情动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防控负面炒作。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和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自治区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部分,以此方案为准。国家层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全区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总体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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