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组织管理,规范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行为,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54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修订稿。
重点内容如下: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全市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内容。
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全市党政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工作,于每年8月1日前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三、为简化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情况送市大数据发展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实施。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立项审批。
四、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和服务。
五、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
六、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七、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大数据发展局出具竣工验收证明,项目建设单位才予支付项目尾款。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尾款暂缓拨付,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包括9章35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宗旨,定义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等对象的概念和边界。
(二)第二章为《建设原则》,明确了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原则。
(三)第三章为《项目计划》,明确了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项目资金来源。
(四)第四章为《项目审批》,明确了项目审批权限、市本级项目审批流程和项目审批要求。
(五)第五章为《建设管理》,明确了项目采购、建设、监理等重要环节的工作要求。
(六)第六章为《验收评价》,此章与附件中的《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对项目验收的标准、流程、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七)第七章为《运行管理》,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质量维护制度、运维管理和效益评价等内容。
(八)第八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
(九)第九章为《附则》,为补充说明部分。
二、《管理办法》修订前后的对比
(一)参照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下放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改函字〔2019〕826号),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城区,明确了各县、区、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并在每月末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二)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将无需立项审批的项目投资额度由30万元以下调整至100万元以下。修订后,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三)为避免项目总投资虚高造成资金浪费,明确了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申请招投标前,须报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概算造价审核。
(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要求将项目开工、进度、竣工情况在审批监管平台上报送,并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调整进行了规范。
(五)对项目验收流程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项目验收的标准、流程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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