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3-11 08:50:08   来源:广西财政厅    浏览:25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金〔2020〕21号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审计局、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预〔2020〕12号)要求,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一)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类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并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区相关行业和领域实际需求,另文组织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列入全国性名单的有关工作,明确相关程序、支持范围、报送条件和管理要求,持续做好跟进增补名单的准备工作,适时增批补报相关企业名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做好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不允许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企业列入名单享受政策优惠。

(二)提供优惠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上述9家全国性银行广西机构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我区企业发放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贴息申请。

1.贴息条件。注册地在广西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对2020年1月1日后中央疫情防控期内新增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

2.申请流程。企业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说明、企业账户信息等(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其中,非广西区内银行发放的贷款,借款企业需自行提供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证明材料。

3.审核流程。同一笔贷款获得各项贴息总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20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0年5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2020年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4.资金拨付。待财政部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二、加大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力度

(一)全国性名单企业。

1.贴息条件。获得上述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全国性名单内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贴息总和不超过100%。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

2.申请流程。与中央财政贴息申请同步进行,流程相同。

3.审核流程。与中央财政贴息审核同步进行,流程相同。

4.资金拨付。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待财政部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贴息部分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二)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

1.名单申报审核。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支持范围、选择标准和相关程序,组织开展企业申报并审核提出初审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农业、服务业企业初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企业初审。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财政厅对初审名单进行联合会审,确定自治区名单。

2.贴息条件。对自治区名单中已上报国家但未能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其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3.名单推送。2020年6月20日前,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自治区名单并推送至市县相关部门。各级各相关部门通知自治区名单内的当地企业。

4.申请流程。企业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说明、企业账户信息等(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5.审核流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企业申请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0年7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6.资金拨付。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根据自治区审核情况,自治区直属企业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市县企业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拨付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1.贴息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对未纳入全国性名单、自治区名单且注册地在广西的,其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可由市县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

2.申请流程。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细则,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地级市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贴息情况,可选择一次性或分两批进行申请,于2020年10月1日前或2021年10月1日前将贴息申请、市县资金拨付文件和行业企业配套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及拨付。配套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根据审核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配套贴息资金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拨付企业。市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审核、先行垫付,自治区财政将据实结算。

(四)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申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文组织。

(五)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1.贴息及奖励条件。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未能享受上述四项贴息政策且注册地在广西的,其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视情况给予不超过半年财政贴息,每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兑现贴息金额的50%给予有关市县奖励。

2.申请流程。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细则,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地级市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奖励情况,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奖励申请、市县资金拨付文件和贴息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及拨付。奖励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根据审核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到有关市县财政局。

三、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职能

(一)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自治区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担保,且单笔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或者合规为中小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对2019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2020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另文组织开展。

(二)鼓励市县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未能享受现有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对2020年内实际担保贷款发生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补贴发放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

1.申请流程。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细则,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地级市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奖励情况,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奖励申请、市县资金拨付文件和担保费用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及拨付。奖励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根据审核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到有关市县财政局。

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服务

(一)鼓励市县给予风险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的存量、续贷、新增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代偿支出,未能享受自治区现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政策的部分,市县财政可视情况予以补助,补助发放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1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实际补助金额的50%给予市县财政奖励。

1.申请流程。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细则,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各地级市财政局汇总所辖县、区补助情况,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补助申请、市县资金拨付文件和贷款损失及代偿支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2.审核及拨付。奖励资金从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根据审核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励资金到有关市县财政局。

(二)运用专项转贷机制。支持市县充分发挥专项转贷资金应急功能,优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专项转贷资金的上一年累计周转规模的5%给予市县奖励,补充到专项转贷资金,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另文组织开展。

五、建立联动机制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成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协同联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加强名单、贷款、资金等信息共享,做到快速反应、及时跟进,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名单制管理和物资管控;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审计部门要聚焦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跟踪审计工作,其他各项审计也要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三)主动服务。各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下沉服务、主动对接,向所在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宣传介绍政策,确保企业了解内容、知晓流程,跟踪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充分运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有序快速推动重点保障企业尽快复工达产、扩大产能。

(四)加强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等相关财政金融政策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享受上述财政金融政策的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政策叠加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附件:

1. 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docx

2. 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docx

3. 行业企业配套贴息资金申请表.docx

4. 中小微企业贴息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5. 担保费用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6. 贷款损失及代偿支出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8日


文章关键词: 财政 金融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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