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0〕3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助力我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若干措施》第七条第(二十五)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是指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
以上企业同时符合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的,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